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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赵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X镇新河居委会X号。

委托代理人杜华,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

被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赵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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