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与田某、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

负责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覃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被告卓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慈利支行”)诉被告田某、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覃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卓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出庭应诉,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慈利支行诉称,被告田某、卓某系夫妻,2009年3月24日我行与被告田某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卓某、田某自愿以坐落在慈利县X镇X路的私有房屋一栋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我行即向被告发放了贷款x元,但被告田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贷义务,多次逾期,且无法联系,故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x.9元,终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被告卓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被告田某、卓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与被告卓某系夫妻。2009年3月14日被告田某向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慈利支行申请贷款,2009年3月24日,被告田某与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慈利支行签订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卓某在共同借款人一栏中签字并捺印。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09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4日,年利率为7.488%,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乙方贷款情况恶化……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某贷款。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被告卓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田某发放了贷款x元。自2010年1月24日起被告田某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期限按时偿还贷款,多次逾期。截止2010年12月24日,被告田某已偿还贷款本金x.8元,利息x.84元,尚欠贷款本金x.2元。

上述事实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分期贷款还款计划表、“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申请表、结某、房屋他项权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发放单、借据、还款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田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慈利支行要求两被告提前结某贷款既符合合同的约定,又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卓某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x.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0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488%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对被告卓某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全部由被告田某、卓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双庆

审判员卓某明

审判员李世焕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