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欧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某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5元,由上诉人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丹
审判员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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