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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与高某丙、高某丁、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高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某根,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高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高某丙、高某丁、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任砦村拆迁时,量走房屋的面积完全可以确定;公证书和遗赠扶养协议均是无效;被申请人长期占用被量走房屋的面积,若不能归还,则应赔偿损失5.6万元;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依法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被申请人依据公证书和遗赠扶养协议获得房产是合法有效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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