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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薛某某、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X镇。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X村。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X镇。

委托代理人:姚XX,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洛阳市X镇。

上诉人李XX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孟津县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刘耀国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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