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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马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马某甲因与马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马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发动机号为x号的捷达轿车归原告马某甲所有;二、驳回原告马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马某甲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马某甲称,二审判决所依据的(2007)沙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因已再审,因此,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审程序中审判组织不合法。遗嘱虽然被撤销,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申请人马某乙辩称,马某甲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赵迎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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