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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卫某与被上诉人南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1956年7月l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省郁江县X区X路X街坊4-X号。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xx。

委托代理人姜玉松,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xx、卫某因与被上诉人南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卫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上诉人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玉松,原审被告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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