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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以2600元的价格从陈某宇处购买被盗的建设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38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陈某乙证言,被盗证明,机动车信息表,物证照片,查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系被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初蓓佳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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