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臣),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龙某某通过李xx、张xx(均判刑)介绍,从朱xx(已判刑)处以2000元的价格将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无某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某某妇女买与其弟龙x(已判刑)为妻。后龙某某、龙x以被害人无某某患精神病为由,通过李xx介绍将无某某妇女以1200元的价格卖与本市X镇X村民夏xx为妻。被告人龙某某、龙x从中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某议,且有物证被害人照片、书证被告人龙某某户籍证明、(2008)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孙xx、黄xx、夏xx等人证言、同案人李xx、龙x、朱xx、张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无某某陈述、杜庄精神病医院脑电地形图报告单、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被害人无某某患有精神病为由,通过他人介绍将无某某妇女卖与他人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盛文习

二ОО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