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滨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48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曙光,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士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宏健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住址:滨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利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40岁,汉族,滨州市X路“蓝鲨设计”门市部业主。
被告:满某某,男,34岁,汉族,滨州市X路“翘楚印务”门市部业主。
案由:著作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原告孙某某拍摄的滨州黄河大桥俯瞰照片被刊登在免费赠阅的杂志《九州商务信息》封面上。该杂志系由被告满某某创办,所登载照片系由被告陈某某提供并负责版面设计,被告滨州市宏健伟业印刷有限公司承印了该期杂志。后原告孙某某以被告未经允许使用其照片已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滨州市宏健伟业印刷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各支付原告孙某某1500元(通过本院过付)。
二、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183元,由被告滨州市宏健伟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39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义
审判员牛淑华
审判员唐顺江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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