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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济源市克井镇白涧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系原告亲戚。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涧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2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涧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1年,其为被告白涧村委会修筑柏油路,工程款共计120万余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下欠x元工程款拒不给付。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经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济源市公安局克井派出所等单位多次协调,被告均以收入有限、无力偿还为由拒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

被告白涧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12月21日济源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证明1份,载明:“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王某甲与克井镇X村委会之间的经济纠纷,我镇调委会于2009年12月18日专门在克井管理区召开了矛盾纠纷协调会。…会议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在2001年左右,王某甲给白涧村修了从王某庄至蟒河口和某任庄村X村西头两条柏油路,工程款共计120余万元,…白涧村支部书记和某委主任承认欠王某甲工程款57.3万元未付,但村委收入有限、无力偿还”。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拖欠其工程款x元。

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有:济源市X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关于被告白涧村委会的帐簿启用表和某付款明细分类帐各1页,根据帐面记载被告白涧村委会欠原告王某甲工程款x元。原告质证后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称其自愿放弃工程款中的26元,要求被告支付x元。

被告白涧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白涧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1年,原告王某甲为被告白涧村委会修筑了从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至蟒河口和某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村至被告白涧村委会西头的两条柏油路,工程款共计120万余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下欠x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对原告王某甲为被告白涧村委会修筑柏油路,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济源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及本院调取的白涧村委会财务帐目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王某甲为被告白涧村委会进行施工后,被告白涧村委会应支付原告王某甲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白涧村委会支付工程款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x元。

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为4765元,由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娟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崔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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