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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油市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立标,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国,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案由:离婚。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5年在郴州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某甲涵。2009年8月,原、被告到广州打工生活,由于双方相互怀疑有吸毒和婚外情及对家庭照顾不周等原因,产生矛盾,并于2010年端午节前发生打架,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2011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某甲涵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陈某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自愿承担小孩生活费。陈某对小孩张某甲涵有探视权,但探视小孩需经被告张某甲或其家人同意。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被告张某甲自愿承担(当庭交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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