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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鲁民三终字第3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05)鲁某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男,1972年10月出生,德州亿申康消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地址:德城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房瑞坚,德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德州亿申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德州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鲁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康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某的委托代理人房瑞坚、刘某某,被上诉人利尔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玉

代理审判员柳维敏

代理审判员徐清霜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宋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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