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华,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地址: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焦作市高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2009年1月8日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2009年1月8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劳动服务公司,2009年1月9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总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华、刘某甲,被告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被告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2年8月至2004年9月,原告先后为被告建设的焦作市公交旅游商住楼公交宾馆施工装修计x元,被告已付x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据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材料款计:x元,利息x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劳动服务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就是没钱给,总公司也没钱,故一直没有还给原告。

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1、对于欠款这件事,总公司不知道,总公司也从没有让原告做过装修;2、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行政章、财务章,劳动服务公司应出具有关法人的相关手续,出庭资格才合法;3、刘某乙在担任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同时注册了焦作市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纠纷中代表哪个公司,总公司不知道;4、装修施工均是由焦作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的,就装修部分价款问题,已于2008年评估事务所评估,总公司以x元买了包括装修部分在内的属于龙湘源公司在内的资产,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在评估资产时的资产属于其自己所有,如有纠纷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刘某乙也承认在评估资产中含装修部分的与其所负责的单位无关。故以总公司不欠原告欠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原告要求被告总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是否正确,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对账清单,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欠原告欠款事实存在;3、结算单,证明原告给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施工的具体内容;4、收条,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付给原告的装修款项;5、吊销决定,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被工商局吊销的事实;6、证明,证明劳动服务公司是总公司的下属单位;7、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8、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是被告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其流动资金就是被告总公司提供的;9、企业章程,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组成人员是被告总公司的正式人员,且劳动服务公司的办公用房是总公司拨款盖的;10、场地使用证明,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经销场地是被告总公司的院内;11、产权登记表,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是被告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且劳动服务公司的各种资金基本情况总公司认可;12、担保书,证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不能承担的债务由被告总公司承担;13、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总公司的基本情况;14、总公司文件,证明被告总公司的名称变更时被告劳动服务公司的名称也随之变了,劳动服务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单位;15、总公司对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总公司将劳动服务公司的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已经销毁,被告总公司已将劳动服务公司接收;16、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乙;17、总公司向工商局出具的法人变更申请报告,证明总公司任命刘某乙为劳动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事实;18、总公司文件,证明刘某乙任劳动服务总公司劳务处处长兼经理的事实;19、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核表,证明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乙。

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劳动服务公司或总公司的盖章,仅是个人签字,与公司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劳动服务公司的单位盖章,总公司更不知道此事。对证据4有异议,没有劳动服务公司或总公司的盖章,是原告方出具的,总公司根本不知道。对证据5—19,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指向有异议,(1)劳动服务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应当为自己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关责任;(2)应当区分其代表的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其他公司的行为;(3)总公司对原劳动服务公司所拨的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对其所提供的担保仅限于原劳动服务公司名称变更之前,与现在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法律效力;(4)劳动服务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账单也没有劳动服务公司盖章,无法证明劳动服务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应对其承担责任;(5)工商档案中所提到的“销毁章”是原河南省焦作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印章,与现被吊销的劳动服务公司无关;(6)刘某乙不是劳动服务公司的经理,是后勤处的副处长。

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总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同书,证明恒伟建筑公司是独立法人;2、焦作市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焦作市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某乙,及总公司将商部楼包给焦作市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3、协议书、资产清单,证明总公司以x元的价款购买了焦作市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投入的公交旅游商部楼公交宾馆含装修部分的配套设施,且所有装修工程均属于焦作市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4、刘某乙的证明,证明商部楼评估资产与刘某乙所负责的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关系;5、焦作市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商部楼资产评估中所列的资产除中央空调等电器外,其它设施均系焦作市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如出现纠纷由焦作市龙湘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证据1、2、4、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与原告主张的债权无关。

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对被告总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张某某提供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印证本案事实,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总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总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2年8月至2004年9月,原告为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建设的焦作市公交旅游商住楼公交宾馆施工装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欠原告施工装修费共计x元,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支付了x元。剩余款项x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本案在调解时,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为本案事实。

另查明,1985年11月,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了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成立了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因2005年未年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于2007年12月20日吊销了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已按合同完成了装修施工任务,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某某装修施工的报酬,但由于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资产已由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接收,所以,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承担下属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债权债务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材料款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工程材料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55元,由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晓勇

审判员吕功铭

审判员员保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孟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