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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贩某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3月23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某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4月6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中旬,被告人滕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一个自称张恒的人手上购买了80克氯胺酮,用于个人吸食和进行贩某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滕某应吸毒人员滕某的电话联系,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皇朝网吧内,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滕某贩某约3克氯胺酮。

2、2011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滕某应吸毒人员张某某的电话联系,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明珠宾馆X号房间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贩某约1克氯胺酮。当晚11时许,被告人滕某持有毒品,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随后将之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70.95克氯胺酮。嗣后,被告人滕某交代上述二次给他人贩某毒品氯胺酮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物证氯胺酮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称重笔录,书证被告人滕某的户籍证明资料、移动电话通话清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岩门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给他人出售毒品氯胺酮二次约4克,并在抓获现场从其身上另缴获毒品氯胺酮70.95克,共计74.95克,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二次贩某毒品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其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在当地村委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科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一)、(二)、(三)、(四)项,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中友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芬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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