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3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汉族,34岁,大学本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8日,大学本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鹏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彦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孙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出去打工,一直未进家。因此,二人感情严重不和,已经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我和被告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虽然至今已经结婚两年多,因被告说她无法接受我,我们未曾同房过,原告从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结婚两年了,她在我家总共没住过几天,我都不知道她在哪儿,干什么工作,我父母为了我结婚借遍了亲友,给我家造成生活困难。请求法院裁定:1、陈某、陈某礼骗婚罪。2、与陈某离婚。3、退还原告所骗取我方的财物。4、公平合理公正地执法,还我一个公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陈某因不愿接受被告,双方未同居生活。结婚几天后,被告张某某即外出打工,陈某回其娘家居住。二人由于相处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活,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查明,原、被告见面时被告方将1000元叫车钱通过媒人桑华丽交于原告方。2007年8月份原、被告订婚时被告通过媒人陈某向原告方送彩礼4000元。结婚时被告又向原告送彩礼x元,原告陈某的婚前财产有:康佳牌21寸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木制沙发一套(一大两小),12床被子(其中两床是买的)。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证人证言、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已过两年,但一直未同居生活,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见面、订婚及结婚时向原告送彩礼款共计x元。因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满两年。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告工资和责任田收入共计4万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陈某的婚前财产:康佳牌21寸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木制沙发一套(一大两小),被子12床归原告陈某所有。

三、原告陈某向被告退还彩礼款5000元。

本判决第三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彦海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