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周××,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周××,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王××,男,30岁,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伟、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伟、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诉称:2008年8月10日,被告王某某将其承包的新郑市X镇X组的用于建砖窑场的三十亩地转租给原告,让原告建仓库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土地承包合同实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x元的土地承包费(租金),然而当原告向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时,才知道政府不但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建砖窑场,而且也某止将集体土地非法用于非农业建设建仓库等使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便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承包金(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返还,无奈我只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承包金x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02年元月20日新郑市X镇X组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也某明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和原、被告所签订合同无效的事实;2、2008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后收回),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明为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为土地租赁合同,也某以证明被告将农民集体土地出租给原告搞非农业建设的事实;3、2008年9月27日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土地承包款x元的事实;4、2009年3月1日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后收回),证明共同承租人周某保退出承租,将合同权利义务装让给二原告的事实;5、2009年5月10日证人周××证明一份及当庭证言证实:2008年7月15日周某某找到我说他和周某保在十八里河南边租地建仓库,让我去看看要不要入股,我就和周某某一起去了,中午我们和王某某、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的妻子一起吃饭,在吃饭中听到他们谈论周某某想租王某某的地盖仓库,一亩地3500元,后来又去地里看了看,但当时没有签合同,后来周某某和周某保接电线的时候我又去了一次,以后再没有去过;6、2009年5月10日证人周××证明一份及当庭证言证实:2008年8月10日周某某叫我和他们一起去龙湖镇X村那32亩地订合同,我、周某某、周某保、张某某和王某某他们六个人一起在地里丈量后,去饭店吃饭,吃饭时听王某某说每亩3500元,共计32亩,建厂院和仓库多高多长,还说让王某某什么时候将地头的一万多方土拉走的事,在饭桌上订合同后周某某当时付给王某某x元,是王某某的二儿子收的钱,吃完饭后王某某他们就走了。

被告王某某辩称:1、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因同被告签合同的是三个人;2、原告所述不属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被告在将土地承包给原告时已经详细告知原告了,原告是自愿与被告签订的合同;3、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土地如何使用是原告个人的选择;另外在本案中违约违法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金与法无据,承包合同以承包期为限,在承包期内被告已经履行合同,该行为是不可逆的,所以承包费用不应当返还。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08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守约,二原告违约的事实,另可以看出原告的承包合同略有改动。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应否确认合同无效2、二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3、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金x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是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2证实的是原告违约,而不是被告违约,合同中未显示被告允许原告搞非农业建设;认为证据3因被告王某某本人没有到庭所以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认为证据4的协议是原告与周某保之间的内部协议,对外是不发生任何效力的,原告转让权利未告知被告,转让义务也某通知被告,所以该协议应无效;对证据5、6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根本不认识两个证人,也某与其一起吃过饭,证人也某某证实被告的名字和身份,故证人作出的是虚假证言。二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被告证实的内容有异议,认为根据合同无法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对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8月10日,周某保和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内容为:“一、土地位置在新郑市X镇X村以北新郑路以西,面积为32亩,性质为砖场用、荒地(另附土地地形平面图两份),标明四邻。二、承包期限13年,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三、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交纳3500元,承包金五年上浮一次,每五年按每亩500元上浮。四、承包金支付方式为乙方应在每年捌月拾日前(可延长1个月)将全年承包金交给甲方,乙方如超过交纳时间1个月,乙方应赔偿甲方全年租金30%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五、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周某协调工作,高低压电源点,如需出据证明及材料,甲方应积极无条件给予协助办理。六、乙方责任:一切手续费用、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合法经营、有经营自主权。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私自违约,应赔偿对方,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在地面上所建附属物造价,如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当时一年的土地租金。八、在乙方租用土地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事故或其它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连带责任。九、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规划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十、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赔偿归甲方,其它附属物赔偿归乙方。十一、合同期满时,土地上乙方所建附属物归乙方。十二、合同期满时,在当时市场行情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十三、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对这块土地享有优先续包权。甲方续签给乙方必须按周某市场价执行。十四、甲方内部领导班子更换,不得影响本协议执行。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王某某乙方:周某某、张某某、周某保2008年8月10日”。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某就将土地交给原告使用,原告也某2008年9月27日将一年的承包金交给了被告王某某。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得知政府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认为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于是要求确认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承包金。被告称该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应当以承包期为限,自己在承包期内已经履行合同,不应当返还原告承包金,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在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可以证实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同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承包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琳

审判员刘明波

人民陪审员卢胜利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玲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