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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等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江),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六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某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两次到四川省江油市X镇X组找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当地女子,预谋来民权以给人说媒为由实施诈骗,因未找到合适女子而回。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叶某某、田某某等人找到的两名广西女子被告人黄某乙、何某某(家中有丈夫)后,就与秦某某联系来民权实施诈骗的事情。并于2009年9月19日达到民权。秦某某接住后就与第二天带领刘某某等五人来到北关,并商定介绍成功后,索要的彩礼钱以五五分成,即介绍成功的女子分一半,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分一半,未介绍成功的女子不分钱。被告人秦某某积极联系单身男子进行介绍。首先将黄某乙介绍给程庄村的邵xx,并到其家中索要彩礼钱x元;后被告人秦某某又将被告人何某某介绍给北关镇丁道口吴岗村的马xx,同时跟马新广索要彩礼钱x元。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正在实施诈骗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邵xx、马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两次到四川省江油市X镇X组找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当地女子,预谋来民权以给人说媒为由实施诈骗,因未找到合适女子而回。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叶某某、田某某等人找到的两名广西女子被告人黄某乙、何某某(家中有丈夫)后,就与秦某某联系来民权实施诈骗的事情。并于2009年9月19日到达民权。秦某某接住后就与第二天带领刘某某等五人来到北关,并商定介绍成功后,索要的彩礼钱以五五分成,即介绍成功的女子分一半,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分一半,未介绍成功的女子不分钱。被告人秦某某积极联系单身男子进行介绍。首先联系上程庄镇X村的邵xx,因其妻因病死亡,被告人秦某某就将黄某乙介绍给邵xx,并到其家中索要彩礼钱x元;后被告人秦某某又联系上北关镇丁道口吴岗的马一x,并将被告人何某某介绍给其长子马二x,同时跟马一x索要彩礼钱x元。在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正在实施诈骗中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四川找他,提议说他找女的,让其在民权找男的,以说媒的名义给男方要钱,然后分点钱花。2009年9月17日晚上,刘某某给打电话说已经找到了两个合适的女子,他们五个人一路已经买好了火车票,到9月18日下午天快黑时,其去火车站接到了他们五个,到X号早饭后,就领着他们五个找到北关葛岗集一个姓刘某说媒的,带着田某某和那女的去了姓邵的家,双方很满意。因天快黑了,田某某跟那男的要了20元加油钱。后又到北关吴岗,通过舅母找到了一家姓马的,将那个姓何某妇女说给姓马那家的儿子。对姓马的说:要是相中了,媒说成了,彩礼最少x元现金。第二天早上正商量着下一步怎么办,在敬老院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了。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在这以前秦某某去江油两趟,都没找到合适女的。其跟秦某某、田某某商量好,再继续找,就通过叶某某找到了黄某乙、何某某。

来民权是以黄某乙、何某某两个人找婆家,然后要男方的彩礼,骗点钱花。如果成媒了,跟男方要一万元的彩礼。如果成媒是黄某乙,其与叶某某、田某某、秦某x$f46b%,黄x%;如果何某某成媒了,也是四x%,何某x$t402%。彩礼到手后,女的到男方家住,然后看准机会再跑。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9月17日其与刘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五人从江油坐火车到民权,是第二天(9月18日)晚上7点左右下的火车。在来之前,刘某某说是给黄某乙和何某某说婆家,让她们在这里找对象,要点彩礼及后来在民权北关黄某乙与一个男子见面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其与四川江油市的刘某某、一个姓田某妇女、民权的秦某某是给广西一个姓黄某、一个姓何某妇女说媒的,最低要一万元彩礼。其与刘某某、四川姓田某妇女、秦某某四人与被说成媒的那个妇女平分。另外不分给没有说成媒那个妇女钱,得到钱之后就回四川,至于那被说成媒的妇女在男方家住多久,就不管了,她想在那儿住多久就住多久,反正不会在男方待很长时间。

5、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叶某某通过一个姓郑的找到其,说是打工,其又找到何某某,从广西到四川江油,在火车站见到叶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给俺俩个说是让来民权找婆家,然后跟男方要彩礼,弄点钱花。其与何某道是骗钱不想来,叶某某不让走,后来没办法与何某某就跟他仨一路来民权了。

要过男方的彩礼,先把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的路费、花销减掉,是自己成媒,自己x`%,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和民权的xj8%。何某某成媒也是如此,都知道何某某有丈夫,何某火车上给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说了。在事先,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和民权的那男人都给计划好了,成媒后,先把彩礼要到手,然后让其和何某某先住到男方家,看准机会再跑及与姓邵的男人见面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四川的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让其和黄某乙来民权。说通过给找婆家,然后向男方要彩礼,说的是五五分成,也就是说如果黄某乙成媒要到彩礼,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和姓秦某要一半,黄某乙自己要一半。这里面先把路费、吃花除外。对其也是同样。这样的话,在四川说了,在民权也说了。自己有丈夫和孩子,这情况那几个人也知道。。刘某某、叶某某、田某某和姓秦某在事先就商量好了,先叫住男方家里,然后看准机会就跑及在民权相亲的事实经过。

7、被害人马xx的陈述,2009年9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本庄的蒋xx和秦某江(秦某某)到其家中给其儿找个媒茬,叫去看看。当时,便与家属到北关敬老院,见到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保江说成了媒,得拿一万元的彩礼。由于公安将那几个抓了,才没有被骗。

8、被害人邵xx的陈述,2009年9月19日上午10点多,杨xx给打电话说来个外地女的,便与杨xx骑摩托车到北关集南边三叉路桥边,见到了三男三女。在那六人中有一个本地口音自称是褚庙的。其看上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叫黄某乙,壮族,广西人。请那六个人吃了午饭,又要了黄某乙的手机号码x。饭后褚庙那男的领着另外两个女的,其带着黄某乙就一起到其家看看。褚庙那个人给说,要跟黄某乙成媒得一万元的彩礼。

9、黄某乙、何某某给邵xx的手机号码x

10、秦某某、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比照即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

五、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

六、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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