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召陵区X镇X村X组。系史XX之父。
原告袁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XX之母。
原告史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XX之妻。
原告史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XX之子。
原告史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XX之女。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漯河保险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XX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史XX、袁XX、史XX、史XX、史XX与XX漯河保险公司、XX省高速公路公司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XX漯河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XX漯河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漯河市郾城区XX路中段X号,属于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XX漯河保险公司住所地在漯河市郾城区XX路中段X号,因此,本案应当由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漯河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陈付生
代理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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