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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某人,大专文化,学生。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通道侗族自治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某看守所。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原审被告人龙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1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到双江镇X组亲戚石某莽家喝结婚酒。吃过中饭后,来到新房玩耍。在交谈中被告人龙某得知欧某甲系自己原来恋人欧某甲群的堂妹后,二人便聊了起来。下午16时许,两人走出新房,经过河坝到公路上后沿着黄土方向行走。当走至“山没冲”口时,二人便走进冲里。龙某将欧某甲强行抱住接吻,又把自己外套脱下平铺在地上,强行将欧某甲拉到衣服旁坐下,将欧某乙衣服和裤子解开后压在其身上。并用手指插入阴道,欧某甲哀求不要搞了,龙某继续用手指在其阴道里面抠。之后又用生殖器在其生殖器周围摩擦。这样重复持续了大概一个小时。欧某甲说好冷,龙某才停止。欧某甲要走,龙某又将其抱住,在脱裤子时,被四处寻找的欧某乙亲属抓获。欧某甲亲属报警后,双江派出所于当晚将龙某带走。

另查明,案发当天,欧某甲到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医院做白带盐水涂片镜检未见精子。欧某甲花去检查、治某共计454.25元,住宿费240元。

据此,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龙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经济损失744.2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上诉提出被告人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医药费和草药费3014.25元、误工费和交通费x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被害人欧某甲到通道侗族自治某X组亲戚石某莽家喝结婚酒。吃过午饭后来到新房玩耍。在新房中,上诉人龙某酒后得知欧某甲系自己原来恋人欧某甲群的堂妹后,二人便聊了起来。下午16时许,两人走出新房,经过河坝到公路上后沿着黄土方向行走。当走至“山没冲”口时,二人便走进冲里。龙某将欧某甲强行抱住接吻,又把自己外套脱下平铺在地上,强行将欧某甲拉到衣服旁坐下,将欧某乙衣服和裤子解开后压在其身上,并用手指插入阴道,欧某甲哀求不要搞了,龙某继续用手指在其阴道里面抠。之后又用生殖器在其生殖器周围摩擦。这样重复持续了大概一个小时。欧某甲说好冷,龙某才停止。欧某甲要走,龙某又将其抱住,在脱裤子时,被四处寻找的欧某乙亲属抓获。欧某甲亲属报警后,双江派出所公安干警于当晚将龙某带走。

另查明,案发当天,欧某甲到通道侗族自治某人民医院做白带盐水涂片镜检未见精子。欧某甲花去检查、治某共计454.25元,住宿费2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欧某乙陈述证明:2011年1月23日上午11点钟,我到烂阳亲戚家喝喜酒。中午2点吃饭后我到新房去玩,新房里一个男的就频繁跟我说话,4点钟他说陪我出去走一下,我们就沿着小路往出寨子方向走。他说以前的女朋友欧某甲群是我堂姐,走到一个冲的旁边,我说要回去,他说不陪他,他就让车撞死。我就陪他往冲里走到第三丘田,我转身要走,他一把把我抱住,把我拉进田里面,大喊我堂姐欧某甲群的名字,亲我的耳朵和脸,我动弹不得。我故意说我的鞋子湿了,挣开他转身回去,他一把拉住我不让走,他说再哭他杀了我去。他便把自己的衣服脱了,把我按着在他衣服上坐着,他对我说再动就杀了我,然后他把我左脚的裤子全部脱完了,当时我吓得不敢动了,怕他把我杀了。他强行用手把我腿分开了,他身体就压在我身体上,他咬我的下嘴唇,一直往下亲我的舌头、脖某、乳房、生殖器等,然后他就用一个手指插进了我的阴道,在我阴道里面抠,我在挣扎,后他用两个手指插进我的阴道,整个身体压在我的身上,他的生殖器使劲在我的生殖器周围摩擦。这样重复了不低于十次,时间持续了大概一个小时,他还是没有用他的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里面去。这时我说我好冷。他就起来把自己裤子穿好,我把衣服穿好想走,他就把我抱着,不让我走,还一直用手摸我下身。又开始脱我的裤子,把我裤子脱到小腿处。这时我的亲戚就来了,事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丙证实:到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我发现侄女欧某甲跟烂阳村的一个男子走出寨子。下午17时许,我们找到我侄女欧某甲时,欧某甲蹲在地上,裤子被脱到脚跟处(包括内裤也是被脱到脚跟处),那男子的内裤和外裤脱至膝盖处。欧某甲说:“我已经被他强暴了一个多小时,”然后一直哭一直在发抖。那男子一直在狡辩,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2、证人石某某证实:欧某甲当时的裤子落在脚跟处,人在哭而且全身发抖,见我来了她就蹲了下去,龙某裤子皮带都没有扣上,裤子拉链都还没拉上,人站着的。欧某甲哭着说她被龙某搞(强奸)了,我们问她为什么没有反抗,她说她反抗不起,龙某说要杀了她之类的威胁话让她害怕。

3、证人欧某丁证实:我和欧某戊到了现场,看到那个男的裤子很脏,有点湿,腰带没有系好。我侄女站在田里面哭哭啼啼的,裤子被脱到膝盖了。我侄女说被他强奸了。我问那个男的,那男的还不承认,他当时想走,我们就拦着他不准他走,之后就报了警。

4、证人欧某戊证实:欧某甲当时站着,裤子被脱在脚跟处,人在哭,龙某站起,皮带还没扣上,裤子拉链还没拉上,见我们过去后,龙某就座在田坎边,欧某甲蹲了下去。

5、证人吴某某证实:我们上去后看到那个烂阳的男子已经被我们村的几个人抓到路上了,我就跑到冲头看到欧某甲站在田埂上,裤子和衣服都湿了,人当时站在那哭,我看到的就这些了。我到的时候看到那男的裤子都还没有扣。

三、物某、书证。

1、欧某甲伤情照片6张,证明欧某甲下颚、颈某、乳房、腹部有小面积的红色痕迹。

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龙某的行为造成了欧某甲处女膜裂伤、擦伤的后果。

3、户籍资料,证明龙某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作案时龙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理情况及现场状况。

五、欧某甲提供的医院检验报告单、治某、车费、住宿费等票据。

六、上诉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龙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23日下午4时许,我在烂阳村石某莽家喝喜酒时认识了一个欧某甲女孩,吃饭时我喝了些酒,随后我和那个欧某甲女孩到一个山冲里,然后抱了一下那女孩,也摸了那女孩,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体细节我记不起了。大约过了个把小时就被那个欧某甲女孩的亲戚抓住,并说我强奸了那女孩,跟着他们报了案就被公安局抓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某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龙某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龙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合理有据部分应予赔偿。上诉人欧某甲提出要求赔偿草药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医疗机构的收款凭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欧某甲提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在校学生没有收入,其亲属因本案引起的误工费不属本案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欧某甲提出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对多出部分不予认定;上诉人欧某甲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精神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代绪

审判员聂从容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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