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9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靳长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香利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希轩、严宾,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2日6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箱式货车沿新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午阳路交叉口时,与驾驶自行车沿午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靳玉兴相撞,造成靳玉兴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逃逸。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秦××、王××、吕××、靳××、王××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卢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关于被告人卢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案卷处理相关材料,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是投案自首。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6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箱式货车沿新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午阳路交叉口时,与驾驶自行车沿午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靳玉兴相撞,造成靳玉兴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逃逸。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经法院庭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香利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兴云、靳东霞、靳双霞、靳长升、靳长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及死者的具体情况;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肇事现场图证实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8月22日6时30分,事故地点位于新飞大道与午阳路交叉口等基本情况;

3、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群众报警,报警人为王继闯;

4、书证交通事故案卷处理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对案件的处理情况;

5、书证新乡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靳玉兴系本市开发区X村民,2003年10月转为新乡市居民家庭户口,2009年9月4日因死亡户口被注销;

6、书证新乡市开发区X乡X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靳玉兴死亡后已经殡葬;

7、书证关于被告人卢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8月22日6时32分,接到报案称新飞大道与午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事故现场豫x号中型箱式货车停放在距现场北约1000米的新飞大道路边,车主吕香利在现场,驾驶员卢某某不在事故现场。2009年8月22日18时,卢某某在车主吕香利的带领下到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8、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9、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靳玉兴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10、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及被害人靳玉兴发生事故时均未饮酒;

11、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经检验该车灯光、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要求;

1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2日早上其开车从小店到原阳送奶,走到新飞大道杨村附近时看到机动车道内躺着一位老人,头上有血,于是就打电话报警;

14、证人靳××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靳玉兴在案发当天早上6点多从家出来,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就出事了;

15、证人吕××的证言证实豫x号货车是他的车,卢某某是他雇佣的司机,出事时他们两个人都在车上,当时是卢某某开的车。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打电话报警,卢某某当时不知道去哪了,到下午2点多,他和卢某某才联系上;

1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和朋友开着一辆车刚好路过,并且看见肇事车辆和一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当时有一个人吆喝“截住他、截住他”,于是他们开车截住了肇事车辆。当时司机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司机就跑了;

17、证人秦××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2日早上,他在新飞大道与午阳路交叉口站着,突然听到一声响,看见一个骑自行车的躺在路中心,一辆货车行了大约50、60米后停在路边,后来货车又继续向北行驶,他没法赶上,就招呼路过的一辆车截住了肇事车;

18、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于2009年8月22日早上6时许驾驶豫x车辆行驶到新乡X路一交叉口时,由于刹车不及将一辆骑自行车的人撞到,肇事后因为害怕挨打下车就跑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查证属实,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香利案发后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敬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