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在洛阳高新开发区注册成立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为法定代表人,成功研发了真空节能板塑。2008年10月,被告得知原告需求资金,承诺先期投资3.5亿,后期可投资200亿,并要求原告转让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x%股权,更换公司名称、法人。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投资及公司变更转让协议。后被告代理人编造了股东会决议,在工商局将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捷瀚真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分文股权转让金,承诺先期投资3.5亿分文没有到位。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两份投资及公司转让协议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8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2、200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3、200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郝松丰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与张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4、公司股东名录。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6、河南捷瀚真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各一份。7、自然人股东简况表三份。8、河南捷瀚真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一份。9、河南捷瀚真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一份。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石某某等人在洛阳高新开发区注册成立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石某某为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11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同意把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更换为被告刘某某。原告将专利证书、全部技术及该项目全部工艺流程资料原件移交被告。
2、被告从在银行开设新的帐号起,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先期投资3.5亿,后期可投资200亿。3、被告愿给原告对企业的前期投入补偿5000万元。先期投资3.5亿到位后兑现1000万元补偿,余款4000万元从200亿到位后补偿完毕。4、被告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将补偿资金兑现,原告有权收回移交给被告的一切证件手续,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注销被告法人的资格等内容。2009年1月11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1、约定先期投资3.5亿到位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兑现1000万元补偿。2、原告与被告在以后的项目合作中,原告仍x%的股份。3、双方合作是在四项专利的技术基础上,主打开发生产啤酒瓶和高分子真空板项目等内容。
2008年11月19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3.3%股权130万元,以130万元转让给被告。当日,郝松丰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与张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11月26日,被告刘某某在工商局将洛阳市天钟包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捷瀚真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9日,河南捷瀚真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银行开户许可证。至今被告刘某某没有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被告刘某某承诺先期投资3.5亿至今没有到位。原告诉求我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两份投资协议及公司转让协议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从在银行开设新的帐号起,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先期投资3.5亿。被告承诺先期投资3.5亿至今没有到位。被告至今亦没有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被告刘某某的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石某某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平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舒岩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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