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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上海长航船员劳务合作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吴海鹏,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航船员劳务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员工部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上海长航船员劳务合作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以决定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免交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决定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上海长航船员劳务合作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4.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52.3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依法准予免交。

审判长汪洋

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杨帆

书记员陈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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