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邰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邰某某,系原告儿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万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登敏,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俊明,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王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邰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8日,经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介绍,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告王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税费各自承担,15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向被告杨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但是被告未依约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计2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0年2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杨某某应于2010年2月27日前返还原告邰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补偿原告邰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买卖事宜无其他争议;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被告王某、杨某某将本协议确定的应支付款项全部打入本院银行账号后,本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1日被告应支付款项已到账,本院已将该代管款全部发还原告)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以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被告王某、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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