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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市卫生局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不服许昌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卫生局(简称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振杰、陈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系李某某之妻。

上诉人许昌市卫生局,因被上诉人李某某不服许昌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市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董振杰、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某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李某某在原审中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单科成绩取消的处罚行为”的诉讼请求,(2009)魏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单科考试成绩的处罚行为不当,因为至今被告没有做出对原告的处罚行政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卫生局没有作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判决“确认被告许昌市卫生局取消原告李某某2007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单科成绩行政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宋柄吾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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