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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和县X路X号。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长葛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的票号为GB/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出票人为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x,收款人账号为:x,收款人开户行为沁阳市工行,汇票到期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长葛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红

审判员:辛季涛

代理审判员:马军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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