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文XX与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厂厂长。

原告文XX与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XX诉称,2010年8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x元,约定在2010年11月底还清。不久被告便外出,从此无音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0年8月29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核实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8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文XX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不久,被告便外出,从此原告无法向被告催收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如数向原告偿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文XX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嘉禾县XX电梯配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祥文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