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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代理报关业务,被告尚欠原告进口报关代理费及出口商检费合计人民币37,337.1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费用。据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进口报关代理费及出口商检费37,337.1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杰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进口报关代理费及出口商检费合计人民币37,337.13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定于2010年3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阳

书记员陆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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