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文敏,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诉被告李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被告进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技研部门管理工作,实行年薪制,年薪x元。2008年7月29日,双方协商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技研部门研发工作,实行月薪制,月薪5000元,并约定奖金依据公司经营情况、生产情况及员工绩效表现确定,合同期限未变。实际工资变更自2008年6月1日开始。2008年10月29日,原告贴出公告,将被告由技研部工程师调至生产管理部副主办。次日,被告书面表示不接受调岗。2008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拒不执行公告决定,截止2008年11月3日已旷工两个半工作日,年度内累计旷工3日为由予以解雇。次日,原告公告解雇决定。2008年11月13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2008年11月份工资加上25%补偿金共9637.50元等。2009年8月17日,该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2008年11月份工资4675元,不支持被告其他请求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21日前支付被告李x年11月份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人民币x元,如原告未按期支付,则原告同意按照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书履行;
二、原告上海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劳动争议案的仲裁申请;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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