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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X,女,1958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男,1954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室,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系被告弟弟),男,196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第三人吴XX,女,1985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XX与被告吴XX自愿离婚;

二、被告吴XX名下上海市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向XX和第三人吴XX共同所有,原告离婚后居住该房屋;

三、原、被告及第三人吴XX名下上海市XX室房屋归被告吴XX和第三人吴XX共同所有,被告离婚后居住该房屋;

四、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五、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斌

书记员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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