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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男,1970年生,回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王X,女,1974年生,汉族,户籍地新疆X连,暂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梁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XX与被告王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常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2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

三、被告每月可探视子女两次,每逢单周周六上午至周日晚上,由被告负责接送,接送地点为子女实际居住地;

四、离婚后,原告居住维持原状,被告自行解决居住;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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