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时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觉得没有理由的,故不想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与前夫生育有一儿子。原、被告婚后与原告母亲及原告儿子共同居住生活在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中。2009年10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被告则表示,双方确实无法和好,故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金某应给付被告王某某租房补贴费人民币x元。具体付款方式:原告应于2009年11月17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于同年12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
三、原告金某付清上述租房补贴费后,被告王某某应自行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中搬出。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沈星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