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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袁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

被告袁某,男。

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袁A。由于因子女教育问题及婆媳关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袁A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09年11月起每月负担袁A抚养费200元,至袁A18周岁时止;

原告每月可探视袁A两次,分别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五晚上5点由被告将袁A带至育苑小区某弄小区门口交给原告,原告于次日晚上5点在同一地址将袁A交给被告;

三、原告婚前财产沙发:沙发(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一对)、家具(床、橱、电视柜各一个、床头柜两个)、餐桌椅(含椅子六把)各一套、上广电电视机、西门子冰箱、微波炉各一台归原告所有,木兰一辆归被告所有;

四、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名下的股权3万元及电瓶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基金、牌号为沪x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五、债务4万元由被告负责归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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