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支行与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华瑞汽配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二初字第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X路。

负责人:刘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职工。

被告: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华瑞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华瑞汽配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支行(以下简称广饶工行)与被告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山东华瑞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饶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郭某,被告华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被告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27日,被告华鹏公司在我行借款300万元,于2005年10月12日到期。由该公司所拥有的房地产提供抵押,并签订了'2004年(广饶)字第X号'借款合同和'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

2004年8月21日,被告华鹏公司在我行借款500万元,于2005年8月10日到期。由被告华瑞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签订了'2004年(广饶)字第X号'借款合同和'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

以上合同签订后,我行如约将贷款发放给了借款人,但被告华鹏公司却不能按合同履行以下义务:1、被告华鹏公司自2005年1月起拒不向我行提供其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在我行多次督促下,至今未能纠正;2、被告华鹏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起拖欠我行贷款利息,至2005年4月20日已欠息累计达(略)。74元,期间我行多次督促被告华鹏公司和华瑞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至今未能偿还所欠利息,且呈连续状态。

鉴于以上事实,我行认为被告华鹏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危害到我行贷款的安全,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华鹏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我行与被告华鹏公司签订的300万元抵押合同合法有效;3、我行与被告华瑞公司签订的500万元抵押合同合法有效;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鹏公司辩称,承认向原告贷款的事实,但因贷款未到期,且目前资金紧张,到期后自然归还。

被告华瑞公司辩称,确于2004年8月21日为被告华鹏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抵押的设备已于2002年9月1日对外出租给东营驰安特汽配有限公司,出租未到期。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2004年(广饶)字第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略)号借款凭证;3、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华鹏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以其房地产提供了抵押担保。4、2004年(广饶)字第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略)号借款凭证;6、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华鹏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被告华瑞公司以其设备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7、(2005)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8、(2005)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华鹏公司、华瑞公司公证送达了履约催收通知书。9、房屋他项权证;10、抵押物登记证。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抵押物依法分别到房产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1、利息清单。证明被告欠息的数额。

被告华鹏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8、9、10、无异议;对证据7质证认为,履约催收通知书其没有收到;对证据11质证认为对利息的计算不清楚。

被告华瑞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10无异议;对证据8质证认为,履约催收通知书其没有收到;对证据11质证认为对利息的计算不清楚;对其他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认定为有效证据。

被告华鹏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华瑞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2、被告的通知(复印件)。被告华瑞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在2002年9月1日就已将设备对外出租,现由东营驰安特汽配有限公司租赁使用。

原告对被告华瑞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租赁经营合同的甲乙双方均是华瑞公司的股东,从合同中无法看出东营驰安特汽配有限公司是承租人,在设备办理抵押时,华瑞公司未告知设备租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备租赁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且被告提供的是复印件,不能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对被告华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设备的租赁与本案的抵押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0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华鹏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广饶)字第X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鹏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4年8月21日至2005年8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7525‰,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华瑞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瑞公司以其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华鹏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

200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华鹏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广饶)字第X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鹏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4年10月27日至2005年10月1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7525‰,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华鹏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鹏公司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华鹏公司发放借款300万元。

以上两份借款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某8.8项约定:'甲方(借款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贷款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该项下第8.8.2项为:'不配合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2005年4月5日原告申请广饶县公证处向被告华鹏公司、华瑞公司公证送达《履约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筹措资金,偿还贷款利息,并向原告提供书面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近期财务报告表,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违约行为,否则,原告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通知书送达两被告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随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截止2005年4月21日,被告华鹏公司累计拖欠利息(略).47元,其中500万元的借款拖欠利息为(略).91元,300万元的借款拖欠利息为(略)。8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华瑞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抵押物依法办理了登记,四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华鹏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被告华鹏公司不能按月结清利息,并呈连续状态,违反了该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华鹏公司应当配合或者接受原告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而华鹏公司在原告公证送达履约催收通知后,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亦违反了该条的约定。原告基于被告华鹏公司以上违约行为而提前收回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借款中,500万元的借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到期,该借款已不存在提前偿还的问题。

关于设备租赁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均作了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华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因此不能对设备租赁和抵押的前后顺序作出判断,但应当明确,无论是设备出租后抵押,还是设备抵押后出租均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饶工行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略)。47元(计算至2005年4月2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

二、原告广饶工行与被告华鹏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三、原告广饶工行与被告华瑞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4年广饶(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华鹏公司自己负担(略)元,被告华鹏公司、华瑞公司共同负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国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