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X号招商银行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俊彪,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文清,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科技园西井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公司)诉被告新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世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勇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某、人民陪审员郭艳芹参加的合议庭,于11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纪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文清、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世纪证券公司起诉称:新源世纪公司于1992年成立,成立时名称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将名称变更为“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底又变更名称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又变更名称为“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3日又变更名称为“新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成立,成立时名称为“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是新源世纪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3年10月15日,变更名称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03年9月29日,以新源世纪公司当时名称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甲方,以案外人当时名称为“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1、甲方同意将其公司名称以及经营场地、经营用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乙方使用,同时甲方将期货业务经营人员一并转交给乙方管理。转让后,甲方名称拟变更为“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转让,受让后,乙方名称拟变更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3、甲方的债权债务不在本协议转让的范围之内,甲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江西省证券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因增资扩股更名为世纪证券公司。

1994年,江西省证券公司与新源世纪公司(当时名称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江西省证券公司拆借给新源世纪公司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江西省证券公司在北京STAQ系统JXSE席位分别于1994年11月21日、1994年12月28日、1994年12月29日分3次向新源世纪公司STAQ系统ZQGS席位划转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形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交易后不久,北京STAQ系统停止交易,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席位的债权债务不得起诉,等待国务院出台具体的清理方案。1996年8月国务院成立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清欠办),全面主持清理机构间在北京STAQ系统的债权债务。江西省证券公司自1997年始曾数次向全国清欠办申报债权,并多次通过全国清欠办通知新源世纪公司(当时名称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其对帐,新源世纪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致函全国清欠办:“据贵办台账及我司在STAQ系统交易台账,我司与江西省证券公司往来业务已经全部结清,现已无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我司原驻联办交易员已离休,具体账目暂无法提供,容稍后整理提交有关材料,并恳请贵办向联办STAQ系统查清有关情况”;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一直不与世纪证券公司对账,而联办(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也就是STAQ系统)2000年10月24日证实了江西省证券公司的2500万元债权。于是全国清欠办于2002年1月21日书面通知江西省证券公司可持有效证据依法向债务机构主张债权。

世纪证券公司曾分别于2003年12月15日、2005年10月25日两次向案外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证送达催款函主张债权,案外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3月,世纪证券公司以案外人为被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外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2007年10月10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10月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案外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主体变更的资料,该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裁定驳回起诉。

新源世纪公司与案外人本来就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公司关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世纪证券公司的利益,于2003年9月签订协议,将新源世纪公司的名称和主要义务期货业务无偿转让给案外人,给世纪证券公司造成错觉,致使世纪证券公司向案外人主张权利,而案外人在收到世纪证券公司主张权利的催款函后,其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甚至在世纪证券公司起诉案外人后,其仍然以管辖权异议来迷惑原告。新源世纪公司与案外人的这种做法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世纪证券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世纪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护世纪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新源世纪公司清偿拆借款二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以及利10万元;2、判令新源世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新源世纪公司答辩称:一、新源世纪公司和世纪证券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1、新源世纪公司从未与世纪证券公司签署过资金拆借协议。纵观世纪证券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资金拆借协议的存在,新源世纪公司也未发现与世纪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协议,因此世纪证券公司所诉的资金拆借协议不属实。2、世纪证券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源世纪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之间存在2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世纪证券公司所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在北京STAQ系统打印的电脑单和STAQ系统出具的报告,但两份证据均存在瑕疵。另外,由于本案是借款纠纷,就必然存在银行资金的划转,世纪证券公司没有提供银行的划款单据,而且新源世纪公司也从未收到过世纪证券公司所谓的2500万元的借款资金。3、从各种证据来看,新源世纪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新源世纪公司提供的全国清欠办台账对账单可以证明。对于全国债务清欠办的清理结果,如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但当时世纪证券公司并未就全国债务清欠办的清理结果提出异议,而根据全国债务清欠办的政策,在一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清理结果。因此,新源世纪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二、退一步讲,即使世纪证券公司所诉的债权成立,该债权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1、世纪证券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从未向新源世纪公司主张过权利,其主张权利的对象为案外人。世纪证券公司一直在向案外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世纪证券公司主张权利的时候已经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对此世纪证券公司也提交了工商机关的档案材料,工商档案材料完全可以证实这一点,因此世纪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其错误主张债权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假设世纪证券公司主张权利的对象没有错误,按世纪证券公司主张债权的最早日期,也是在2003年12月15日,根据下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此时世纪证券公司的债权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法[2001]X号)规定,世纪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三、世纪证券公司在起诉时应提交相关的本案涉及“辽国发”案件的相关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不再受理。本案已经受理,故应驳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西省证券公司于1994年5月将其在北京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交易席位租借给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世纪证券公司诉讼请求中涉及的2500万元是通过北京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交易席位划出的,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应认定本案系属于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法院不再受理,故应裁定驳回世纪证券公司的起诉。新源世纪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勇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郭艳芹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