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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假日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C7。

法定代表人方立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盛华,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西子公园栖霞苑X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国旅)与被告浙江新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假日)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闪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辰国旅的委托代理人杨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假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北辰国旅起诉称:2007年2月,北辰国旅与浙江假日签订一份《团队接待合作协议》,约定浙江假日将赴北京团队交付北辰国旅接待,结算方法挂账30天,浙江假日如延后支付团款,则每天按照全款的5‰向北辰国际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应付团款。双方签约后,北辰国旅如约履行了义务,接待了浙江假日交付的全部赴北京旅游团队。但浙江假日一直拖欠部分旅游团款未付,经双方对账,浙江假日于2009年7月传真确认其尚欠北辰国旅团款x.8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浙江假日立即给付旅游团款x.80元;2、给付逾期支付旅游团款的违约金x.8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每日按逾期付款全部金额的5‰计算,超过逾期付款总额的部分不再计算)。

原告北辰国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与浙江假日的关系:1、团队接待合作协议;2、2008年12月31日,北辰关键应付账款余额明细,这份证据是2009年7月对方传真给我们的,实际是对方应付给我方的余款明细,误写成是我方应付明细了。因传真件很多数字不清楚,所以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后,对方告诉我方具体数字,我们描写清楚后再传给对方,让对方盖了公章后回传给我方。对方盖章后传给我方的证据,即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明细表。

被告浙江假日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北辰国旅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3月5日,北辰国旅与浙江假日签订《团队接待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北辰国旅负责接待浙江假日到京团队,浙江假日于团队出发前2日,将接待计划盖章签字后传真给北辰国旅,北辰国旅于24小时内盖章签字确认后回复浙江假日;浙江假日接到北辰国旅的结算单传真后24小时内,盖章签字确认回复北辰国旅;浙江假日团款以转账、大交通款项以现付或者预付的方式将团款交付北辰国旅,并将汇款单传真至北辰国旅;结算方法为挂账30天(如1月份团款于3月份1日至5日全部结清),且结算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团款超过十万元即要双方对账清款,五万元为结算缓冲款);浙江假日如不按约定延后支付团款,则每天按照全款的5‰,向北辰国旅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应付团款;团队接待往来传真作为单团的书面确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就团款的具体数额始终在对账,2009年7月,浙江假日将2008年12月31日前应付账款余额明细传真给北辰国旅,北辰国旅核实确认无异议后,浙江假日再次将盖章后的明细单传真给北辰国旅。截止至庭审阶段,浙江假日仍未将团款x.80元支付给北辰国旅。

上述事实,有北辰国旅提交的合作协议、应付账款余额明细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辰国旅与浙江假日公司签订的《团队接待合作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结算方法为挂账30天,双方于2009年7月最终确定团款数额后,浙江假日应最迟于2009年9月1日前将团款支付给北辰国旅。浙江假日拖欠至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北辰国旅要求浙江假日立即给付旅游团款x.8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北辰国旅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有所不当,应自2009年9月1日起算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新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六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八角,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六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八角为基数,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新假日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二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闪彤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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