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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XX村第五村民组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及被上诉人陈X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

代表人:陈XX,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X,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茂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以下简称XXX第五村X组)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及被上诉人陈X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宣判后,原告XXX第五村X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第五村X组的代表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李XX,被上诉人X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X,被上诉人陈X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日,被告XXX村委会(甲方)与被告陈X茂(乙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其内容为:一、甲方将郾襄路北土地一块租给乙方使用;二、土地位置:郾襄路口往西两公里处路北,东邻陈和平、西邻赵红伟、南邻郾襄路、北邻郾襄新路,西宽41.40米,东宽60.60米,东西长65.36米,共计租地5亩;三、土地价格:土地价格为每年每亩租地款200元,共计1000元;四、付款方式:租地款为一年一次性付清下年的租地款、租地款付清后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超过期限视为违约。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五、租地年限:本协议定为30年,每年的公历6月1日至5日为交款日;六、乙方在付清租地款后,可在租用范围内自主经营,搞高效种植。但乙方不得在租地范围内起土、挖坑、造坟、出租、转卖、搞大型建筑物。如乙方盖房,争(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在该协议上被告XXX村委会加盖有公章,被告XXX村委会代表陈彦民及被告陈X茂的在该协议上签名。2001年元月4日原郾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机关在该协议上加盖有公章。

2009年2月12日,被告XXX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本村彭庄南地、新旧郾襄路X组土地26.1亩,现陈X茂占用5亩,彭德生占用8.8亩,陈彦民占用12.3亩,该部分土地所有权归第五村X组所有,村委会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异议,在被占用之前该部分土地是耕地。”

2009年3月9日,XXX村委会、龙城镇政府、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镇国土资源所、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兹有XXX村X路北土地X组耕地面积26.1亩,陈彦民租赁12.3亩,彭德生8.8亩,陈X茂5亩,98年为村提留经济田,2002年经镇调解后返还X组……”。

2002年原中共郾城县X镇信访办公室出具《关于XXX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其内容为:“一、按照98年调整土地的通知,根据其精神,原XXX村X村管田(经济田)退还各组管理。二、……签的合同原则上不变,签订对象变为原村委会签订的变为组里签订。三、村组之间涉及调整细节,由村组自行协商。”

庭审中,原告XXX第五村X组要求被告陈X茂支付占地补偿款x元。其计算方法是:2000年至2005年依据是XXX村委会与彭德生签订的租地合同的价格每年每亩500元,合计x元;2006年至2007年依据XXX游乐园租地的价格每年每亩800元,合计8000元;2008年至2009年依据是新世纪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土地的价格每年每亩1500元,合计款x元;以上共计x元。经质证被告陈X茂不予认可,认为是单方计算的,租地合同没有约定。

原告XXX第五村X组要求被告陈X茂支付土地复垦费x元。其计算方法是:按照新世纪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土地的价格每年每亩1500元,每年7500元,土地复耕后,两年后才能种庄稼,合计土地复垦费为x元。经质证,被告陈X茂不予认可,认为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存在土地复耕问题。

目前,现在被告陈X茂租用土地的现状为:被告陈X茂在租用的土地上种植杨树。

原审认为:一、关于本案争议的合同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2000年12月1日被告XXX村委会与被告陈X茂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是租地协议,所约定的费用也是租赁地款,这就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土地租赁关系,该合同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畴。二、关于租地协议的效力问题。1、被告XXX村委会与被告陈X茂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龙城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且协议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2、租地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租地协议签订后XXX村委会把租地协议约定的土地交给被告陈X茂使用,被告陈X茂交付租金。2002年经镇政府调解将土地归还给原告后,租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仍未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陈X茂在承租期间,XXX村委会把土地返还给原告XXX第五村X组,土地权属虽然发生变动,因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陈X茂与XXX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对原告继续有效。3、租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被告XXX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经营者,为了集体的利益,为搞活经济,增加土地使用效益,把提留出来的土地租给被告陈X茂,收取租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被告陈X茂并未改变土地用途。陈X茂在租用土地上种植杨树,符合租地协议第6条约定的情形,是搞高效种植。2004年6月9日,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陈X茂颁发了林权证,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5、被告陈X茂承租期间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从签订合同至今已履行8—9年的时间,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显示公平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被告XXX村委会与被告陈X茂签订的租地协议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的租赁期间为30年,违反了该法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无效。三、关于被告陈X茂是否拖欠租金的问题。被告陈X茂提供的交款证据可以证实从约定的交款时间起,陈X茂已足额交纳了2001年至2007年的7年租金7000元。从2008年开始,双方就租地协议发生纠纷,被告陈X茂未交2008年和2009年的租金。根据租地协议的约定,被告陈X茂应交2008年和2009年的租金2000元。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X茂支付占地补偿款x元及土地复垦费x元问题。因租地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陈X茂只能按照其与被告XXX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交纳租金,原告参照其他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陈X茂支付占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即原告要求被告陈X茂支付土地补偿费x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土地复垦费问题,既然合同有效,其效力及约束力还在继续着,不存在土地复垦问题,也就不产生土地复垦费。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如果原告XXX第五村X组认为已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的租地价格偏低,可以通过协商就租地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被告XXX村委会与被告陈X茂签订的租地协议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茂应给付原告XXX第五村X组X年和2009年的租赁费2000元。原告XXX第五村X组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X茂签订的租地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陈X茂应给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X年和2009年的租地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负担1075元,被告陈X茂负担50元。

XXX第五村X组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诉争土地在2002年已经归上诉人经营管理,陈X茂从未向上诉人交过租金,只向村委会交过7000元租金,租金只交到2007年,2008年以来,陈X茂就没再交过租金,这说明陈X茂已经违约。这些事实通过法院调查已经查明,而一审法院却没有明确予以认定。(二)、陈X茂自2008年以来不向任何人交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作为土地出租方没有实现收取租金这一目的,有权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不支持村组的诉请,判决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公正判决。

陈X茂答辩称:(一)、陈X茂与XXX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合法有效。(二)、XXX第五村X组收回土地后,陈X茂与XXX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继续有效。(三)、XXX第五村X组要求解除协议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X村委会无答辩。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陈X茂是否按约定交纳租金,是否构成违约。2、该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3、陈X茂是否应当向XXX第五村X组支付土地复垦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2000年12月1日,作为农村集体用地所有权人的XXX村委会与陈X茂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双方主体适格。合同签订后,陈X茂在该土地上种植杨树,并办理了林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陈X茂种植杨树并不违反该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2002年,XXX村委会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归还XXX第五村X组,XXX第五村X组取得了对该块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权发生变更后,该合同继续履行,陈X茂按原合同约定向XXX村委会交纳租金至2006年,并将2007年的租金交纳到XXX第五村X组三个成员处。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XXX第五村X组从2002年至2007年,并未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合同。陈X茂向XXX村委会或XXX第五村X组履行合同义务,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根据案件查证情况,2008年以后的土地租金,陈X茂未向XXX村委会或XXX第五村X组交纳,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XXX第五村X组申请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陈X茂从2000年种植杨树,至今近十年,根据杨树的生长周期,其所种植杨树目前可以收获,解除合同并未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该合同可以解除并终止履行。(四)、XXX第五村X组认为合同约定每亩200元租金与周边同样土地相比相差太多并显失公平,请求判令陈X茂支付履行合同期间的土地差价并支付2008、2009年的租金,因该合同在2007年之前的履行双方并无争议,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至2007年。关于2007年的租金收取,XXX第五村X组的三位成员虽不是群众代表,但其收取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代理行为,鉴于陈X茂履行合同是善意的,再让其支付2007年的土地租金显然加重了其合同义务,对该诉请不予支持。但2008年以后陈X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已经构成了违约,XXX第五村X组请求按照市场价补交租金,应予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周边土地租金价格,本院酌定每亩500元为宜。2008、2009两年的租金损失应为5亩×500元×2年=5000元。关于XXX第五村X组请求的林地恢复为耕地的土地复垦费问题,因复垦费为行政性收费,陈X茂种树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该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解除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与陈X茂签订的租地协议。

三、陈X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X年、2009年土地租金损失5000元。

四、陈X茂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清除土地上的种植物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陈X茂负担1000元,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负担125元。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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