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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芮某因其朋友张某(已判刑)同被害人邢XX在上中学期间曾发生过矛盾,在张某的纠集下伙同王某乙、王某乙、华X(三人已判刑)等人,窜至南阳市X路“亿网情深”网吧门口,将在此上网的邢XX叫到门外后,对邢XX进行殴打,王某乙持刀将邢XX背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邢XX的伤情构成重伤。

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芮某到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芮某的供述;2、被害人邢XX的陈述;3、证人张某、王某乙、谷X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芮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芮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由于年幼无知,触犯法律,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现认罪、悔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芮某因其朋友张某(已判刑)同被害人邢XX在上中学期间曾发生过矛盾,在张某的纠集下伙同王某乙、王某乙、华X(三人已判刑)等人,窜至南阳市X路“亿网情深”网吧门口,将在此网吧上网的邢XX叫到门外后,对邢XX进行殴打,被告人芮某对被害人用脚踢并用砖头往他身上砸,王某乙持刀将邢XX背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邢XX的伤情构成重伤。

审理中,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芮某与被害人邢XX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赔偿邢x元。同时,邢XX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芮某到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芮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来投案的。2001年9月的一天,我和张某、刘XX、王某乙、王某乙等人在王某乙家吃中午饭,饭后张某说让我们几个帮他报仇,去三色鸽对门的“忆网情深”网吧打邢XX,我们都同意了,后我们在网吧门口打了邢XX,我踢了邢XX一脚,还拿砖头追他,往他身上砸,但没砸住,我看见王某乙拿折叠刀朝邢XX背部扎了几刀,后我们几个也跑了。

证实:张某、芮某等人预谋后,殴打邢XX,其中王某乙持刀扎伤邢XX。

2、被害人邢XX的陈述;

……张某喊我出去,我到网吧门口,见有8、9个娃,……有个娃炸我一脚,接着他们8、9个人都围着上来打我,有用砖头砸我的,有拳打脚踢的,还有个娃从背后用刀扎我几刀,我都往西跑,他们有人在后面追着打我,我做摩的跑回家,到家后就晕倒了。

证实:邢XX被张某等人殴打。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王某丙证言;

张某让我帮他打一个人,我答应了,后张某又喊来5、6个人,其中我能叫上名字的有代X、刘XX、华X、黑某,张某给这几个人也交代到时候打那个人。

……张某、华X和一个我不知名的娃进网吧找,过一会,张某出来说要打的娃在网吧,他把那娃喊出来,让我们一起把这娃揍一顿。后张某和一个娃出来,我们几个人站在一边,张某和那娃在说话,我和刘XX拿有水果刀,其他人在旁边捡砖头,后张某说着动手打那娃一拳,这时,我、代X、刘XX、黑某、华X等人一哄而上,围住这个娃一阵猛打,当时我们一起人的都动手了,有拳打脚踢的,有用砖头砸的,我当时用水果刀朝那娃后背捅了一刀,接着朝他腰部踹一脚。这时这娃挣扎撑开跑了,其他人追打这娃,我一个人向东跑了,当时我心里害怕,不敢追了,因为我捅了那娃一刀。

证实:张某纠集王某乙、刘XX、华X、代X等人殴打邢XX,期间,王某乙扎邢XX后背一刀。

⑵证人张某的供述;

……我和王某乙、刘XX、华X、芮某、王某乙、高X等人商量去专医院附近溜冰场溜冰,我们几个人走到人民路“亿网情深”网吧时,华X看见邢XX在上网,华X知道我和邢XX有仇气,便对我说邢XX在上网,俺们几个人商量,让我把邢XX喊出来,叫出来后打他一顿解解气。后我进网吧把邢XX喊出来,我印象我和邢XX对脸,王某乙站在他身后,王某乙用一个小刀朝邢XX背部扎一刀,后我们几个人对邢XX拳打脚踢,我拿砖头要打邢XX,邢XX就跑了,我砸他没砸住。后我们回家了。

证实:张某、刘XX、华X、高X等人预谋殴打邢XX,后在网吧门口,张某等人殴打邢XX,其中王某乙扎邢XX背部一刀。

⑶证人刘XX的供述;

……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某乙、张某、高X、华X、芮某、代X、代X、王某乙我们9个人在代X家吃饭,吃过饭,大家都说“下午没地方玩”我说去找工农路溜冰场一个叫大柱的娃,我们商量找他揍他,张某说两年前七里园中学有个娃打过他,今天也收拾他报仇,我们都同意,后我们有的骑自行车,有的坐面的,我们一起到三色鸽对面的“亿网情深”网吧,张某还有谁记不清了,先到网吧看被打的娃在不在,他们把那娃喊出来,我也进去喊,那娃出来后,我们就上去围着他打,王某乙拿个折叠刀扎那娃,其他人都是拳打脚踢,张某、华X、芮某他们拿砖头往那娃身上打、砸,别的人拿的啥我没看见,打后,我们都坐面的跑了,我们跑到事先约好的七里园游戏室玩。

证实:刘XX等9人殴打邢XX。

⑷证人高某证言;

证实:张某等人殴打邢XX,高X没有到现场。

⑸证人范某、谷XX的证言;

证实,7、8个娃把邢XX拉到网吧门外,邢XX身后一个娃用脚踹邢XX腰,接着用手中的刀扎邢XX后背一刀,那几个娃就一块上去对邢XX拳打脚踢,……后邢XX往西跑了。

证实:邢XX被多人殴打。

4、书证

⑴到案经过2011年6月12日晚上,芮某到南阳市仲景派出所投案。

⑵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X号、(2010)X号、(2011)(略)年3月6日,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1月8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6月1日,王某乙、刘XX、华X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鉴定结论

证实:邢XX构成重伤。

6、谅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时,鉴于被告人芮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缓刑执行期间,禁止接触被害人,禁止进入网吧进行娱乐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某然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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