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叶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1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某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无牌照大阳牌x-2F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叶邓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叶县X村路口时,因躲避坑洼路段行驶至道路北侧,与相向行驶的李某丁驾驶的无牌照大阳牌48Q-5型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叶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乙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淑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