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无业,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住重庆市开县XXXX。

委托代理人彭XX,重庆市开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住重庆市开县XXXX。

原告朱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某,后因结某证丢失,于2004年9月20日补办结某证。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阳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阳某。

婚后,我和我大女阳某移民款购买了开县金贸花园B栋X单元X-2房屋一套,当时花了x元。婚前嫁妆有:29英寸康佳彩电一台、电视墙组合一套、玻璃茶几一个、平床两张、四开门衣柜一套、书桌一张、被子四套、桌凳一套、布沙发一套。婚后共同财产有:格力挂机空调两个、饮水机一个、脱水机一个、热水器一个、冰箱一个、厨房用品一套。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我曾于2009年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和被告仍然没有和好,特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两个各抚养一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认识、结某、生子的情况属实。以前的老房子我也出资了的,老房子移民搬迁后,移民款再买的金贸花园的房子。原告诉称中的嫁妆和婚后共同财产,情况属实。我和原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发生纠纷。2009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没有联系,原告也未给我打电话。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

1994年2月,原告朱XX与被告阳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某,后因结某证丢失,于2004年9月20日补办结某证。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阳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阳某。

原告婚前嫁妆有:29英寸康佳彩电一台、电视墙组合一套、玻璃茶几一个、平床两张、四开门衣柜一套、书桌一张、被子四套、桌凳一套、布沙发一套。婚后共同财产有:格力挂机空调两个、饮水机一个、脱水机一个、热水器一个、冰箱一个、厨房用品一套。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涂德建x元,欠朱先华5000元。

原、被告婚后,原告用自己和婚生女阳某移民款在开县X镇X路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2005年11月24日被准予颁发房地产权证。

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没有联系。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2009)开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表复印件、证人阳某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没有和好,原告于2010年再次起诉离婚,从原、被告的陈述以及证人阳某证言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及子女的具体情况,婚生女阳某随被告生活,婚生女阳某随原告生活为宜。由于婚生女阳某、阳某年龄相差太大,故被告于2015年9月起,每月应给付婚生女阳某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关于原告嫁妆的问题。原告在诉称中对其嫁妆进行了陈述,被告在答辩中予以了认可,本院对原告的嫁妆情况予以认定。由于嫁妆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应归原告所有。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原、被告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占有一半,本院将根据共同财产的用途、价值及装卸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分配。

婚后共同债务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无需举证,本院予以认定。婚后共同债务,原、被告应各承担一半。

关于原、被告婚后,原告用自己和婚生女阳某移民款在开县X镇X路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本案中不宜调整,可另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朱XX与被告阳XX离婚。

婚生女阳某随被告阳XX生活,婚生女阳某随原告朱XX生活。被告阳XX于2015年9月起,按200元/月的标准给付婚生女阳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分当年6月底和12底两次给付)。

原告婚前嫁妆:29英寸康佳彩电一台、电视墙组合一套、玻璃茶几一个、平床两张、四开门衣柜一套、书桌一张、被子四套、桌凳一套、布沙发一套归原告朱XX所有。

婚后共同财产:格力挂机空调两个归原告朱XX所有,饮水机一个、脱水机一个、热水器一个、冰箱一个、厨房用品一套归被告阳XX所有。

婚后共同债务共x元,原告朱XX、被告阳XX各承担x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洪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