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兴和县鑫旺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宏翔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兴和县鑫旺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和县X镇兴隆煤炭市场。

负责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村镇司法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宏翔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北京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负责人李某某。

原告兴和县鑫旺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翔鸿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翔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旺公司起诉称:200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燃煤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2006至2007年度的燃煤,每吨按照400元计算,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接收并使用了原告所提供的燃煤。其间,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07年9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欠原告煤炭款x.7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余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煤炭款x.74元及违约金x元(日万某之一);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的约定,从2008年3月16日开始按照未付煤款部分日万某之一计算。

被告宏翔鸿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4日,甲方宏翔鸿公司和乙方鑫旺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燃煤购销合同书(2006至2007年度夏季用煤)》,约定:乙方向甲方供暖厂提供燃煤3028.5吨,实际供煤数量根据甲方供暖厂电子汽车衡测量结果计算,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为准;燃煤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单价为每吨人民币4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实际煤款总额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用煤量核算);甲方向乙方支付煤款,甲方需在2006年至2007年供暖期结束后12个月内逐步付清煤款,乙方收到煤款后,应向甲方出具等值的北京市普通发票,如遇到甲方经济紧张无法支付煤款,付款期限另行商定;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全面地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煤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煤款部分万某之一的滞纳金。

2007年9月3日,宏翔鸿公司和鑫旺公司进行对账,有被告方会计季玲签字的《对账单(8)》为据。《对账单(8)》显示,至2007年9月3日,被告宏翔鸿公司仍拖欠原告鑫旺公司煤炭款x.7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余款,被告均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某、《燃煤购销合同书(2006至2007年度夏季用煤)》、《对账单(8)》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鑫旺公司和宏翔鸿公司签订的《燃煤购销合同书(2006至2007年度夏季用煤)》、《对账单(8)》,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合同中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付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燃煤购销合同书(2006至2007年度夏季用煤)》明确约定了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预先约定的防范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方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本院认为,违约金具有对守约方补偿和对违约方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是对双方合意和信任关系的破坏,其不仅使正常的交易中断,而且会给非违约者造成各种损害。违约对正常交易关系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经济秩序、社会诚信的危害,使得必须通过责任制度制裁违约行为,并以此预防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补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案中,宏翔鸿公司在向鑫旺公司购买燃煤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鑫旺公司的合法利益。鑫旺公司要求宏翔鸿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宏翔鸿公司除应当依合同约定向鑫旺公司支付拖欠的燃煤货款外,还应当依约向其支付违约金,如此方能充分体现违约金兼具的损失补偿性和惩罚性,方才符合“约定必须信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鑫旺公司起诉要求宏翔鸿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翔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宏翔鸿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兴和县鑫旺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九十四万某千一百五十一元七角四分;

二、被告北京宏翔鸿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兴和县鑫旺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尚欠货款九十四万某千一百五十一元七角四分的日万某之一计算,自二○○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某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宏翔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银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周海燕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郑晓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