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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变更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已变更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建民

审判员:文艳霞

代审判员:李红颖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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