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诉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长海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3月7日宣告判决。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2007年间,被告王某乙向原告韩某购买印刷材料,共计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特向法院提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乙立即支付货款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1、货款金额不符事实,对于原告提某的证据中其中八张欠款单上面不是被告签字,不予认可。2、在2007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后,货款一直在支付,原告表示可以帮助被告开局增值税发票,为此,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元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因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被退回,被告向原告要求配合被告解决该发票的事宜,原告一直不配合,给被告带来x多元的损失。之后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愿意支付给原告货款6000多元,扣除已经支付过的货款及其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实际欠款为2000左右,而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某了如下证据:

1、提某、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王某乙表示无异议。

2、提某欠款单21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经质证,被告王某乙表示对于司艳阁签字的8张欠款单不予认可。其余13张合计货款x元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陆续在支付货款,实际没有欠这么多钱给原告。

被告王某乙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请,当庭提某了如下证据:

提某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以浙江金泰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帮助被告开具给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金额x.94元元,其中税额为8717.94元,后因发票不符合遭到退票,给被告共计造成损失x多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韩某表示被告所陈述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根本不知情,没有开过,也无权开具这样的发票,这个与本案无关。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矛盾焦点为:1、原告提某的司艳阁签字的8张欠款单是否有效。在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提某的司艳阁签字的8张欠款单予以否认,原告认为司艳阁签字的8张欠款单是被告指定签字的,应该予以认定,但原告未提某相应的证据证实该主张,因此,本院对该司艳阁签字的8张欠款单不予认定。2、被告提某的金泰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给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系原告介绍,帮助被告开具发票并向被告收取了3000元。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因原告承诺可以帮助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交给原告3000元,后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造成被告共x多元的损失。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某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3、本案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表示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表示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时间进行起算,债权人要求的履行时间是起诉之前,因此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本案债权人要求的履行时间是起诉之前,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乙向原告韩某购买印刷材料,尚欠货款x元未予偿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本院对其中的x元,予以认定,予以支持,其余的2351元货款由于原告未提某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韩某货款人民币x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韩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元,由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3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帐号:(略))。

审判员徐长海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乙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王某 韩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