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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被告丁某,男。

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张雪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要求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3721.72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05元、衣物损失费70元。前款由被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丁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原告陈某行走在丰庄西路非机动车道内至丰庄西路某弄处看他人打扫卫生,被告丁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因被告骑车疏忽、未确保安全,被告车辆和原告相撞,造成原告跌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当日被送往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进行治疗,后多次复诊治疗,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721.72元。

2009年6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丁某应当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已经当庭给付原告);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倪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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