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瑞平,湖南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资义伦,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09)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某偿协议,并已履行,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689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6990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龙巍
审判员张远毅
审判员唐建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蓉
校对责任人:龙巍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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