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日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彦瑞,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9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5月24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某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充分,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之间无法沟通,特别是被告不尽一个做丈夫的义务,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孩子有病被告家也不出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2月份相识,2005年9月8日(农历)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2月4日(农历)生一男孩取名李某龙,2007年5月24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二人感情尚好,由于被告的家庭发展养殖业严重亏损,导致家庭困难,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够,原告操持家务,但摸不到钱,以致孩子有病原告还得从娘家拿钱看病,原告感觉不到家庭的幸福,对家庭的未来丧失了希望。2009年5月13日原告把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拉走离开被告家,被告多次去叫,因原告要求分家,被告的父亲要分给原、被告一半的外债,而未能叫回。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长,在彼此了解并有孩子后才补办结婚证,应该说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虽有矛盾都是家庭困难所致,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的矛盾,家庭矛盾完全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应以不离婚为宜。现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建祥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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