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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睢宁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倪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建伟,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睢宁县电信局

委托代理人熊运栋,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睢宁县邮政局

委托代理人朱春,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睢宁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倪某某与上诉人睢宁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

二、原审被告睢宁县电信局给付被上诉人倪某某加班费、养老保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费x元;原审被告睢宁县邮政局付被上诉人倪某某经济补偿金500元。上述款项于本调解书生效后45日内付清。

三、仲裁费520元,由原审被告睢宁县电信局负担320元、被上诉人倪某某负担200元。

四、被上诉人倪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争议到此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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