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浚县英海安防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邮政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2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莲,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我经营浚县英海安防服务中心。2006年,浚县光头小子店与我中心签订报警联网合同,我中心为该店安装了联网防盗报警装置。2008年9月19日,我中心为该店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投保了保险,我中心系该份保险的受益人。2009年3月3日,光头小子店被盗,损失价值x元。我向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索赔后,被告至今没有赔付。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我保险金x元。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赔偿x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安装的暗访报警装置没有报警记录,我公司的保险责任应予免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安防设施没有报警记录,应否免除被告的保险责任;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x元。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为:

1、进货、销售清单23份,用于证明原告投保的光头小子店被盗货物损失为x.17元,其中春节前盘点后余货201条,春节后进货1825条,出售83条,销售平均62.8元,计算出货物损失。

被告认为该组证据无经办人签字,原告没有提供销售发票,且没有印章,依照合同改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王某甲、刘某、段某、王某乙、裴某某、王某丙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经销商批发货物缴纳的是定额税,对经销商批发货物不出具发票,原告提供的进货清单是真实的。

被告认为证人没有到庭,对证言的真实性无法质证,经销商不提供发票不符合惯例,该组证据应不予采信。

3、证人刘某蕾、徐传利的当庭证言,用于证明光头小子店被盗及货物损失数量、数额、说明了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是真实的。

4、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保险公司的情况说明、报警证明、报警联网用户合同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在被盗事实发生后,及时报警,被盗事实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应当理赔。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原告申请理赔的依据是进货发票,报警联网用户合同与其无关。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提交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杨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安防设施没有报警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免责。

原告对该两份笔录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保全了原告投保的光头小子店的进货清单、销售记录。因此,云高档确认原告提交的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的真实性。证人王某甲、刘某、段某、王某乙、裴某某、王某丙虽然没有到庭,但其证言与其事前出具的原告提交的进货清单相符合,其证人证言经本院核实,与其日常经营方式一致。原被告在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载明,索赔依据以日计流动资产台帐、当月库存报表或厂家、一级经销商的进货发票价格和清单为准,并且原告庭审提交的清单在事发第一时间就被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取走,故本院证人王某甲、刘某、段某、王某乙、裴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效力予以确认;证人刘某蕾、徐传利的当庭证言,与被告在事发第一时间提走的销售记录一致,也应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保险公司的情况说明、报警证明、报警联网用户合同以及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本院对该组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经营的浚县英海安防服务中心与浚县光头小子店签订报警联网用户合同,为该店安装了联网防盗报警装置。2008年9月19日,原告杨某某经营的浚县英海安防服务中心为该店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杨某某经营的英海安防服务中心系该份保险的受益人(财产保险基本险附页的特别约定第14条保单第一受益人误登记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后补正为浚县英海安防服务中心),保险金额为x元(原合同保险金额为x元,后被告退回保险费81.9元,保险金额变更为x元)。还特别预定:以保险人提供的当月财务报表显示的总资产或库存所有商品明细总金额为保险金额,以盗窃或被保险人门窗及玻璃受到损坏造成的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报案并拨打全国同意报案电话x,在盗窃工程中造成门窗锁损坏,以保安公司报警记录为准最高赔偿2000元,安防设施失灵、被保险人没有设防或安防设备没有报案记录属于除外责任,索赔依据以日计流动资产台帐、当月库存报表或厂家、一级经销商的进货发票价格和清单为准条款。

2009年3月3日,光头小子店被盗。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接到报警后,到光头小子店保全了该店的进货清单、销售记录。原告杨某某向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索赔后,被告至今没有赔付。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进货清单上面显示:2009年春节(1月26日)前,该店向郑州广英服饰进货26条,货款1515元;向丝语牛仔进货99条,货款6201元;向伊富达进货20条,货款1090元;向合兴制衣进货168条,货款x元(证人徐传利、刘某证明春节前盘货时结存裤子201条)。春节后向广英服饰进货302条,货款x元;向靓仔旺服饰进货121条,货款6261元;向好利路、欧亿盟店进货229条,货款x元;向丝语牛仔进货660条,货款x元;向伊富达进货230条,货款x元,向合兴制衣进货283条,货款x元(春节后共进货1825条,货款x元)。进货最低价为每条裤子40元,最高价为每条裤子80元。销售记录显示:营业员书写的自2月13日到3月4日销售了83条裤子的记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原被告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光头小子店安装了联网防盗报警装置,履行了安保义务,被告就应当在光头小子店出险保险事故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本案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盗窃事由,嫌疑人从外面切断了电源线,联网防盗报警装置没有报警,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是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载明:安防设施失灵、被保险人没有设防或安防设备没有报案记录属于除外责任。被告对原告设防及安防设施不失灵、被保险人没有设防或安防设备没有报案记录属于除外责任,被告对原告设防及安防设施不失灵没有异议,安防设施在正常运转情况下发生安防设备没有报案记录才免除保险人的保险理赔责任,而本案中,原告的安防服务中心履行了安保义务,出险盗窃的保险是由是嫌疑人从外面切断了电源线,导致安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保险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义务。故被告辩称原告的安防设施因嫌疑人从外面切断了电源线,导致安保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而没有报警记录,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在出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原告及时报警并拨打全国统一报警电话,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请求应予以支持。2、特别条款约定索赔依据以日计流动资产台帐、当月库存报表或厂家、一级经销商的进货发票价格和清单为准。那么,原告提交的进货清单、销售记录能否作为被告理赔保险金的依据,是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光头小子店进货的商城,批发商对经销服装的客户不使用发票,仅使用清单作为交易的凭证;被告在事发现场将光头小子店的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及时提取,予以保全,足以说明该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的真实性;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对光头小子店的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并要求其规范操作的权利,被告疏于履行其职责,不能全部归责于原告;保险合同约定清单为申请理赔的依据,原告及时提供了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被告也及时予以保全,该清单和记录应该作为理赔的依据。3、原告不能说明销售裤子的各种型号的单价,因此春节前存货201条的价值,应以其进货的最低价40元计算,为8040元;春节后销售的83条裤子应以进货的最高价80计算,为6640元。春节后进货1825条,货款x元。故春节后进货1825条、销售83条,春节前存货201条的库存总价值为x元。因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x元,被告应在理赔范围x元内予以理赔,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x元不属于理赔范围。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x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福才

审判员朱绍新

审判员魏金科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立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