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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杨x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阴郁、懒某、心胸狭窄、与其沟通困难、不尊重父母,有暴力倾向并多次动手、辱骂原告,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然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有双方父母出资共同购买房产一套,xx小区x-x-xxx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x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仍然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杨x于2006年xx月xx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性格比较内向,双方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上原告未提交符合法定离婚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上陈某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依然有感情,共同生活的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或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不存在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x离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英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麻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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