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45岁。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王某乙,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女,44岁。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海涛,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没有过多了解的情况下,被告胡某某催促结婚,2009年2月24日双方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原告发现被告胡某某背景很复杂,被告的婚姻状况也不清楚,被告多次向原告的亲友要钱。2009年8月9日,被告胡某某被新乡市牧野区公安局抓获,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现关押于新乡市女子监狱。被告胡某某被抓走后,原告也曾去看过被告胡某某,但被告根本不对原告说实话。到现在,原告家中还经常接到找被告胡某某要钱的电话。综上,原告和被告胡某某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胡某某辩称:被告和原告相识后,双方并不十分了解,是原告催促被告结的婚。婚后被告把自己的家具和电器都拉到原告家中。原告婚后无工作,以做生意为名向被告借了x元,全部吸毒挥霍完。原告还以看被告为名,从被告女儿处要了400元钱。原告要求离婚,必须把被告留给原告的2300元钱以及从被告女儿处拿的400元钱归还,被告的全部家具和电器必须全部还给被告,同意这个意见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和被告胡某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2009年2月初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2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王某甲系初婚,被告胡某某系再婚。被告胡某某有一婚生女石静,现年19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居住于原告王某甲父母的住房内。在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胡某某继续实施诈骗犯罪。2009年8月9日,被告胡某某被新乡市牧野区公安分局抓获,后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月21日被送至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被告胡某某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导致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断,造成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3月16日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某要求原告王某甲一次性给付3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接受,调解无效。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被告胡某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四开门组合柜一套,双人布艺沙发一张,玻璃茶几一个,海信单缸洗衣机一台,21寸TCL彩电一台和电视柜一个以及衣物、棉被拉到原告父母的住房内,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甲主张电视机和电视柜是自己父母给的钱,被告胡某某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结婚证,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相互了解不充分,仓促结婚,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被告胡某某就因继续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刑,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胡某某要求原告王某甲一次性再给付其3000元,因原告用于生活支出以及到监狱看望被告,双方的共同积蓄已全部消费。根据原告目前的经济条件,已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故对被告胡某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胡某某个人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被告胡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四开门组合柜一套,双人布艺沙发一张,玻璃茶几一个,海信单缸洗衣机一台,21寸TCL彩电一台和电视柜一个以及胡某某个人衣物、棉被归被告胡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晶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